国家发改委18日通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通知指出,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核准。
对于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文件要求,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摘自2011-3-19中国证券报A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