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6月28日分别发布了主板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值得关注的是,B股公司纳入其中,另外对于今年1月1日前已经暂停上市公司将按新老划断原则做出安排。
经对比发现,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方案显示,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志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志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沪市看点
关键词:退市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完善方案对退市条件做了如下修改。
(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
(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4年改为3年。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多数机构投资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建议将退市期间缩短为3年。
(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关键词:恢复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七大条件,方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关键词:风险警示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
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是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决定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上交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上交所对其予以摘牌。
对于风险警示板,其目标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上交所可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1.设置交易限制措施。上交所可以对风险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涨跌幅实行限制,要求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交易;规定单个账户的单日单只股票的累计买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施对称的涨跌幅限制,初步考虑其涨跌幅限制为10%。
2.增加市场监控措施。风险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当日换手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虑为30%,上交所可以对其采取盘中停牌,直至收盘前5分钟复牌。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虑不采取盘中停牌措施。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4.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关键词:退市股份转让
《退市方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风险警示板计划2013年初实施
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摘自2012-6-29 海峡都市报N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