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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博客
   
闽股民告光大证券 本周递诉状
 

最高法院就光大“8·16”案作出明确规定,律师称4类人符合索赔条件

N本报记者 林可

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案有了实质进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通知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及如何管辖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诉讼将进入实质阶段。昨日,记者从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我省多位代理光大证券民事索赔案律师本周将赴上海递交诉状。

最多亏损40

最高院发《通知》明确指出,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记者从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我省有近百位投资者加入维权行列,主要来自福州、泉州、厦门、漳州等地。由于最高院已作出管辖方面规定,这也意味着我省投资者向光大索赔维权提速,本周我省律师将赴上海递交诉状。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表示,光大“8·16”民事索赔案从1115日开始进入实质阶段,因光大证券1114日收到处罚决定,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1114日届满;若按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那投资者就应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诉状。

股民黄先生告诉记者,他在816日当天,以涨停价买入国海证券,后得知是光大证券自营乌龙所致,于次日赶紧卖出,最后亏了5万多元。

期指投资者亏损额较大。我省期货投资者王先生说,在816日早盘时分,买入股指期货的空单,在1105分股指大幅上涨时,遭遇第一波亏损;随后他选择平仓买入多单,午盘股指掉头大幅下跌,遭遇第二轮亏损,总亏损金额接近40万元。

4类人

符合索赔条件

王建徽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8161105分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有如下4类:

即在从20138161105分开始到当天下午245分,这一区间内买入各类股票(不包括光大证券),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异动时买入光大证券,或异动前就已持有光大证券,目前仍持有或已卖出发生损失的投资者;从1105分开始到下午245分,买入或者卖出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另外,在该区间买入50ETF180ETF等基金投资者,理论上也可参与索赔。

省内多位律师表示,打算应诉的投资者要备妥身份证及股东卡复印件、经券商营业部盖章的交易记录原件,交给委托律师。

摘自2013-11-20海峡经济报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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